2024
09/27
17:11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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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教育局: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东街学校高中科创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18日第3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51万元),于水磨沟区会展纬二路与八道湾经一路交叉口往东约360米(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8分54.2403秒,北纬43度52分55.8239秒)建设水磨沟区七道湾东街学校高中科创楼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6989.56平方米。建设内容:新建一栋五层综合教学楼(内设普通教室,物理、生物、数字、化学实验室等),一座钢结构成品看台,并增配排水管网、供电系统、供暖系统、室内外监控系统等配套附属设施,项目冬季供暖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化学实验在微负压的通风柜内进行,确保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氨气、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值。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实验废水经酸碱中和后同生活废水一起进入下游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产生的含重金属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及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包装纸、废纸、普通药品试剂瓶、容器等做到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东街学校高中科创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区分局”)。
三、委托水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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