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5
17:01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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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达坂城风电场两台风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18日第3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7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达坂城风电厂对2台老旧风机机组进行升级改造,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8′13.929″,北纬43°35′36.256″)。本次改造拟拆除2台1200千瓦风机,同步新建1台2.5兆瓦风机,技改后项目总装机容量保持不变。新建风机以1回10千伏集电线路接至110千伏变电站,10千伏线路长约0.7千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选址涉及乌拉泊、柴西、柴北水源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项目施工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紧邻柴北二级水源地,不得在二级水源地设置生活营地,不得向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表土回覆和土地整治,恢复植被。
(四)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上覆盖的吸水材料吸收及自然蒸发;生活污水依托现有达坂城风电场管理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五)施工废弃物优先用于场地回填,不可回填的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后期产生的风机组件、控制柜、电缆等回收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运营期风机的机械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好风电机组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使其良好运行,确保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八)项目箱式变压器需配套设置事故油池,在事故或检修时,排放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及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风电场已有升压站内的危废暂存间内,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九)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事故贮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达坂城风电场两台风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
三、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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