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21
18:23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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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向明燕
联系电话:0991-8769839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要求,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及《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领域专项债工作视频培训会要求,结合《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土地出让收入政策的通知》(乌政办〔2024〕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向各区(县)放权赋能,现制定方案如下:
坚持市级统筹、区级为主、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审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主动作为,科学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合力,确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工作有序推进。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申债主体,统筹指导全市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土地储备专项债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符合条件的存量闲置土地项目
1. 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2. 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3. 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包括空闲、低效用地等其他存量建设用地。
(二)新增土地储备项目
1.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
2. 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3. 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4.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5. 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开展项目梳理遴选
市自然资源局依托市场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的乌鲁木齐市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摸清本辖区范围内存量闲置土地资源及企业回购意愿,理清各存量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动工情况、征收改迁及周边配套情况、企业土地成本、土地通平情况、土地规划与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政府回购资金需求、土地预期收益等,确定拟收购收回意向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汇总审核并反馈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
(二)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应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方可实施,按照《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要求,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报送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汇总后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下发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级土储部门统筹做好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确保专项债项目完成录入,符合申债条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分析当前实际和市场状况,以保障土地市场的优先供给和调控为目标,在充分考虑储备资金和潜力的基础上,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土储部门
(三)土地收储实施方案编制
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针对拟收购收回意向地块,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所在区(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开展土地评估,并充分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中第五条“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各区(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确定回购价格,该价格经与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经公示无异议,拟定《土地收储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人和区(县)人民政府三方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的收购工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土储部门
(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发行
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土地收储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年度地方政府债券需求表》,由各级土储部门负责录入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并编制专项债项目申报材料,即“一案两书”(包含: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评价报告书),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确保项目收益覆盖债券本息。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土储部门
(五)土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
债券额度下达后,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土储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范围内,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开展打造“净地”“优地”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土储部门对土储专项债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六)回购土地入库、管护及出让
完成存量闲置土地收回收购后,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收回土地进行日常管护,土地达到入库条件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纳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完善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回购后原合同解除等闭环工作,根据各区(县)函告确认的土地供应申请,负责组织土地出让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土储部门
(七)土储专项债券资金偿还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的相关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本着“借、用、管、还相统一”的原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全额偿还专项债本金、利息及发行费用,若地块土地出让收入不足,可通过其他区(县)财政资金(如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补足,不得要求市级财政偿还。
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土储部门
(八)土储专项债项目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对土储专项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动态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土储专项债项目工作进展。审计局按照职责适时列入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各区(县)土储部门按要求建立土储专项债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报送专项债相关信息数据。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审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土地储备专项债用于支持回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重要意义,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解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县)、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健全良好的沟通协调工作模式,各区(县)要尽早谋划部署、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协助、密切联系,确保土储专项债工作有力有效推进,并能发挥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
(三)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各区(县)、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按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要严格对应到项目,及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及支付发行费用,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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