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09

16:43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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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分局: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202491418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2024109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和交通线性工程外,尚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遵循相关编制标准,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核发后,一般不得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变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四条方案批后调整和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

第二章方案批后调整和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第五条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已经审定的方案,调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调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的,应先行调整方案,再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调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或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非禁止类、非限制类事项的,可无需调整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变更;变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的,应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变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或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非禁止类、非限制类事项的,无需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七条申请方案调整内容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2023修订版)等非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的,无需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章调整变更程序

第八条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或变更原因、依据及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调整变更内容需要住建、城管、交通、应急管理、环保、国防动员(人民防空)文物、交警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水、电、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在取得规划许可前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取得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对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工程规划许可的,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一般采用在项目现场及网站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对同意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依法履行变更手续,涉及原工程证附图、附件盖章作废的,收回相关批准材料归入变更资料,与原审批档案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变更内容仅涉及建设单位名称变化、建设项目名称变化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可直接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方案或变更工程规划许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征得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中所有业主的同意。

(二)对已经预售或销售范围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已发生预售、销售部分的建筑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对项目中预售或销售范围以外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同意方案调整或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一)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事项的;

(二)申请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限制类事项,但不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要求的;

(三)相关调整或变更引起多数利害关系人反对或信访,经相关部门协调未果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中的方案”“工程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依次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简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负面清单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事项

(一)建筑物使用性质

1.调整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2.按规划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市政设施、医疗、体育、教育、文化、人防、社区服务设施等,在无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改为其他功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3.地上部分经营性用地的建筑容量超过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等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

(三)总平面布局

4.住宅及商业项目建筑间距、退界改变对日照等相邻关系加重影响的。

5.降低绿地率且无法取得园林部门同意意见的。

(四)建筑高度

6.调整后的建筑高度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因公共利益必须调整的除外)。

(五)建筑单体

7.建筑单体增加结构性装饰,对外产生或加剧日照影响的。

二、限制类事项

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规范规定等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形需严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准予调整。

(一)建筑物使用性质

8.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部分,在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方案住宅单项计容建筑面积、商业单项计容建筑面积的。

9.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部分,在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商住比的,并对调整的使用功能及计容建筑面积按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10.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功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11.经审定的方案中计容面积在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提高计容建筑面积的。

12.增加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且不对外出售的(新增蔬菜直销点或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用房)。

13.增加地下非经营性建筑面积或增加地下经营性用途面积,按规定和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14.因公共利益需求,经主管部门(单位)书面要求,教育基础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配套设施等非经营性设施因自身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积的。

(三)总平面布局

15.总平面图建筑轮廓、尺寸标注等调整,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16.住宅及商业项目建筑间距、退界等调整,但符合规划相关管理要求的。

17.增加公共服务、门卫、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的;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位置,且符合规划要求的。

18.室外地坪标高调整,但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19.优化调整经批准的绿化区域位置、面积,并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

20.调整地下室平面布局、地下室外轮廓及埋深、地下室出入口位置的;地块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发生变化,经相关交通管理、城管及住建部门同意的。

21.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和数量调整,在满足消防、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的。

22.对项目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的调整,对规划实施无明显影响的。

(四)建筑高度

23.建筑高度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规划条件和日照要求的。

24.屋顶增设装饰性构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

25.建筑层高调整的。

(五)建筑单体

26.建筑外立面材料、色彩有重大调整的。

27.对建筑门窗、阳台等外部造型局部调整,引起建筑外立面重大改变的。

(六)其他事项

28.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等要求必须调整的。

29.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引起必要调整的。

30.辖区政府、自然资源、住建、文物、环保、人防以及水、电、燃气、施工图审图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审查时书面明确必须调整的。

31.主管部门审定认为属于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失误或笔误,经重新设计或更正仍满足规划要求的。

32.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经利害关系人协商后的修改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的。

33.其他对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单体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