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19
12:06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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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鲲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牛鑫宇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天劳人仲字〔2024〕第966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劳人仲字〔2024〕第966号仲裁裁决书。
天劳人仲字〔2024〕第966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确认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三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262.77元;四、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扣除的工资5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天劳人仲字〔2024〕第966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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