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27
18:35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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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付小亚、陈霞、姚亚丽、景菊林、鲜小梅、肖富平、郑晓洋、李玉玲诉新疆紫罗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已不再正常经营,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348号-353号、第408号、第409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5月2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楼2楼)开庭审理乌劳人仲字〔2025〕第348号案件,2025年5月21日12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乌劳人仲字〔2025〕第349号案件,2025年5月21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乌劳人仲字〔2025〕第350号案件,2025年5月21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乌劳人仲字〔2025〕第351号案件,2025年5月21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乌劳人仲字〔2025〕第352号案件,2025年5月22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乌劳人仲字〔2025〕第353号案件,2025年5月22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乌劳人仲字〔2025〕第408号案件,2025年5月22日12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乌劳人仲字〔2025〕第409号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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