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13
12:3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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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晓丽诉你单位因失业金损失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劳人仲字〔2024〕第1772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第1772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4〕第1772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直接收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离职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入职阜康市亿加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已载明申请人入职需提供上一家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入职后工资标准为9500元/月,可以证明造成申请人直接收入损失的事实成立。鉴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自2024年9月已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失业金,之后申请人正常享受失业金待遇,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期间直接收入损失之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至8月期间直接收入损失38000元(9500元/月×4个月)。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修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申请人2017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其连续工作满一年即2018年9月2日开始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申请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2018年5天、2019年5天、2024年2天,因申请人存在应休而未休年休假事实,故本委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2019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4500元/月÷21.75天/月×10天×200%+7500元/月÷21.75天/月×2天×200%)。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至8月期间直接收入损失38000元(9500元/月×4个月);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2019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4〕第177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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