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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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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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润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0号

乌鲁木齐润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军诉你单位因工资、销售提成、违约赔偿金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0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陈述、证据进行答辩、辩驳、质证及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定。申请人庭审时陈述本人于 2024110日通过BOSS招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工作,被申请人处销售经理马经理与本人约定底薪2000元,销售提成为每签订一家餐饮商家加入微信外卖提成80元。20242月份,本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入职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均在被申请人处,本人当庭无法提供签订的合同,申请人未提交向被申请人提供过劳动的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0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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