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01

18:0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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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金塔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07号

新疆金塔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远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07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0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07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申请人庭审中陈述其在被申请人处为兼职,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情形,故本委对申请人的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主张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07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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