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30
18:1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晓乐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支付报销款、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41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41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41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传唤,未按照本委书面通知的开庭时间参加仲裁庭庭审活动,系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委决定将被申请人按缺席庭审活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陈述、证据进行答辩、辩驳、质证及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定。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根据申请人当庭陈述及提供的《2023年2月2日申请人与熊忠如电话录音1段》《申请人与熊忠如总(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钟润英的丈夫熊忠如)微信聊天记录》《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显示,2023年2月2日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钟润英的丈夫熊忠如与申请人约定工资标准,并在2023年2月开始由被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受熊忠如安排工作,且2023年5月5日微信聊天中熊忠如认可给申请人发放了2023年2月工资,另,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与熊忠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最后工作日期至2023年8月10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提供劳动为被申请人处的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工资,故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月30日至8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申请人当庭陈述及提供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申请人与钟堔(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钟润英)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与王俊珩(项目财务人员王俊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一笔2023年2月工资,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钟润英支付欠发工资时其并未回复,且2024年1月28日项目财务人员王俊珩微信回复申请人“他说没钱……他说跟马总沟通,看能不能通过其他办法解决”,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欠发申请人工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因申请人主张数额未超过本委核定数额,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的工资50000元。
3、关于差旅费、报销款:申请人提供的《火车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疆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无法充分证明系履职所需花费的费用,也未提供与被申请人约定支付相关报销费用的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4、关于出具解除关系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8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的工资50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4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