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01
18:0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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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开才尔·吾布里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8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8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8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陈述、证据进行答辩、辩驳、质证及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庭审中口头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定。
关于工资:申请人庭审中陈述“仲裁请求中24168元除工资说明中的16816.8元外,5000元是本人搭档开车时撞坏监控赔偿的钱、2000元是本人没有出车扣发的工资、349.2元是本人搭档因请假未上班扣发的工资”,但未就其陈述中的金额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本委仅对《工资说明》中载明的申请人16818.8元工资部分予以采信,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1681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16818.8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8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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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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