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02
18: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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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鸭疆湖餐饮店:
本委受理阿力木·吐鲁洪诉你单位因工资、加班费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陈述、证据进行答辩、辩驳、质证及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庭审中口头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定。
1、关于工资:申请人庭后向我委提供《收条》,其中载明“本人阿力木·吐鲁洪2024年5月13日收到鸭疆湖北京烤鸭上班的2月份21天的无争议部分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经核实,该收条为2024年5月在高新区(新市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协助下,被申请人向其发放的工资,另,申请人提供的《老板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月22日老板询问申请人“还没有下班吧”,申请人回复“没有”,综上,可以证明申请人2022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提供了劳动,被申请人未到庭出示由其掌握管理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陈述的离职时间即2024年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拖欠的工资,结合审理查明,核算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3497.83元,因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发放了2024年2月工资1750元,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发放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747.83元(3497.83元-1750元)。
2、关于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庭审中陈述“加班费是按照法律规定同工同酬去计算的,必须两个人配合完成的工作,2月只有本人一个人在完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委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747.8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3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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