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13
17:4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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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西城街玉足足浴养生馆:
本委受理热亚姑丽·艾买尔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二倍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45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45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45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申请人陈述及查明事实,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工作由被申请人统一安排,被申请人经营者郭有福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从事的足浴技师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对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1月1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关于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对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工资,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履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被申请人经营者郭有福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机机乐技师端APP载明的提成工资总额与欠条所载明的内容相符,本委对该组欠条真实性予以采信,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工资6756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3、关于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1月1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时间自2023年9月29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因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495元(10000元÷21.75天×1天+6280元+3000元+9000元+4000元+6756元),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1月1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3日工资675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9495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45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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