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24
17:3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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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瀚光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冉磊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66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66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66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陈述、证据进行答辩、辩驳、质证及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定。庭审中申请人陈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到乌鲁木齐县丝绸之路滑雪场从事电焊工作,经过工友介绍,介绍给白永力(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工作,招聘时约定长期工作,工资约定每日500元,工资没有固定的结算周期,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有通过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和新疆汇金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发放,新疆汇金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妻子的公司,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银行转账的钱是结清前面的工资,被申请人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2024年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县丝绸之路滑雪场工作时从高处坠落致腰部和胳膊受伤”,申请人提交的《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中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8日在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脊外二科住院29天,与申请人陈述受伤时间相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白永力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白永力与申请人沟通工作,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月6日、2024年4月17日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向申请人转账4960元、3000元,且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白永力于2024年1月11日与申请人沟通住院事宜,故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66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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