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24
17:4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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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恒顺街小耳勺采耳馆:
本委受理杜芳第诉你单位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62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62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62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陈述、证据进行答辩、辩驳、质证及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定。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杨帅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的工资,申请人在《小耳勺大家庭》微信群中发送其完成项目金额。杨帅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可以视为代表被申请人行使职权,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1、关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庭审中申请人陈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左右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采耳师工作,工资约定每月提成计发,提成按照收取客户费用的50%计提”,申请人提交的《小耳勺采耳馆日报表》中并未显示申请人姓名,本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小耳勺大家庭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内容核算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0日收取款项金额共计7717.4元,因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未出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委采信申请人陈述的提成计提标准,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工资3858.7元(7717.4元×50%)。
2、关于拖欠工资的赔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逾期拖欠工资的赔偿4420元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故本委不予支持。
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予以拒绝,被申请人未出庭,本委无法核实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6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213.92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工资3858.7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62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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