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21
17:2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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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钧瑞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玉婷诉你单位因生育津贴、奖励假期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11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11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11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传唤,未按照本委书面通知的开庭时间参加仲裁庭庭审活动,系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委决定将被申请人按缺席庭审活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日起因查出怀孕再未提供劳动,2023年8月3日行剖宫产手术生育一女,其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的生育津贴、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的奖励假期工资均无事实法律依据,本委均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41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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