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19

19:1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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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

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鲍丽萍诉你单位因暖气费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 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采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本案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的配偶已去世,其要求报销取暖费的请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应予承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10月至20224月取暖费为1090.32元(49.56平方米×22元/平方米),202210月至20234月取暖费为1090.32元(49.56平方米×22元/平方米),202310月至20244月取暖费为1090.32元(49.56平方米×22元/平方米),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2022年年度采暖费1090.32元、2022-2023年年度采暖费1090.32元、2022年至-2023年取暖费1090.32元,合计3270.96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370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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