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19
19:13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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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鲍丽萍诉你单位因暖气费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第 262 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采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本案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的配偶已去世,其要求报销取暖费的请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应予承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取暖费为1090.32元(49.56平方米×22元/平方米),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取暖费为1090.32元(49.56平方米×22元/平方米),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取暖费为1090.32元(49.56平方米×22元/平方米),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022年年度采暖费1090.32元、2022-2023年年度采暖费1090.32元、2022年至-2023年取暖费1090.32元,合计3270.96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37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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