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19
19:17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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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阿巴拜克力·乌什尔诉你单位因暖气费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372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372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372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第 262 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采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采暖费货币化发放标准的通知》(乌昌财行[2010]138号)第二条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在职及离退休职工冬季采暖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工参加房改住房面积标准确定货币化补贴。……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上述采暖费均按50%面积计算。第三条:采暖费计费标准:按照现行的供热计费价格22元/平方米计算,如遇价格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热费价格执行。”本案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其要求报销取暖费的请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应予承担。申请人房屋面积低于75平方米,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房屋面积的50%计算支付采暖费,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取暖费为606.76元(55.16平方米÷2×22元/平方米),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取暖费为606.76元(55.16平方米÷2×22元/平方米),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取暖费为606.76元(55.16平方米÷2×22元/平方米),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022年年度采暖费606.76元,2022-2023年年度采暖费606.76元,2022年-2023年取暖费606.76元;合计1820.28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372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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