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31
18:38
来源: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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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处置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颁布以后(以下简称“《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要求;二是2024年为进一步贯彻《条例》,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先后修订出台了中央、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必要对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修订完善。三是2007年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乌财资管〔2007〕21号),2013年在财政部35、36号令基础上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财资管〔2013〕33号、34号),对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针对新形势、新要求下,部分条款不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四是2024年在出台《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乌政发〔2024〕212号)的基础上,对《处置办法》进行修订,是对《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增强了实际工作的操作性。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处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置办法》共计6章45条,包括:第一章 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第二章 处置权限、程序和要求,主要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第三章 处置方式,主要规定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方式和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内容;第四章 处置收入,主要规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的要求等;第五章 监督检查,主要规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及违规行为的追究;第六章 附则,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此办法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处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根据《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乌政发〔2024〕212号),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乌鲁木齐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乌鲁木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上述职责分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制定的《处置管理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要求、程序、处置权限上限。
(二)关于《处置管理办法》处置权限设定。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为500万元,我市结合实际,征求市属各主管单位的意见,确定乌鲁木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为100万元。
(三)关于《处置管理办法》的特点。一是体现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积极盘活各类资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等;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当提高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落实其主体管理责任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责任,做到放管结合;三是凸显了资产处置的严肃性。明确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权责一致,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