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09/14
16:00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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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财企〔2015〕59号
市各企业主管委办局: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我们制定了《乌鲁木齐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4日
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市本级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新财企〔2014〕58号)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3〕457号)、《乌鲁木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乌财企〔2014〕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收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 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 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 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在10%的基础上,按每年不低于两个百分点的比例逐年提高,至2020年提高至25%,分年度收缴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市参股重组企业股利、股息收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直接上交市财政局,纳入市级国资预算收入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八条 市级企业、清算组、管理人(以下统称“申报单位”) 应当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 月31日前,由市级企业据实填报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详见附件2-1),并附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由市级企业据实填报《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2),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其授权单位、部门据实填报《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2-3),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填报《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2-4),并附送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 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九条 市级企业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送预算单位和财政局。
第十条 市级企业应交利润应当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为基础申报。市投资平台类企业获得的参股重组企业股利、股息不计入应交利润核定基数。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的社会服务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暂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其他行业国有独资企业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比例上交。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实际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年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市级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市财政局按照以下程序核定市级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
(一)预算单位负责对市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答复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的,市财政局可直接对市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如遇政策及企业发展变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及其他主管部门(单位)就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企业的收益方式核定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交利润的,应当通过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复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
级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二)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直接向市级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级企业应在收到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应对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进行监督。对于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二十一条 对于隐瞒、滞留、拖欠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乌鲁木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乌财企〔2013〕66号)同时废止。
2.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doc
3.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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