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12/05
19:27
来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13年10月24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3年12月2日起公布施行了《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保障办法》(乌政办〔2013〕565号),现就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保障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介绍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财政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三、起草《办法》的目标
建立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的资金应急保障体系,为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财力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安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资金应急保障事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使用范围、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主要明确了组织机构、职责和工作分工。
第三章:“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明确了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第四章:“预警监测及报告”主要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后办理流程。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明确了应急资金拨付流程和应急采购保障流程。
第六章:“后期处置”明确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各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办法或实施细则。
咨询部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咨询电话:0991-2824795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葛尔街299号益民大厦602办公室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