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4
11:46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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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三、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
四、免于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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