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04
12:28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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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和《乌鲁木齐市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入库工作方案》(乌政办函〔2023〕51号)的要求,今年4月至9月,市司法局组织各实施部门对现行有效83件政府规章开展了2次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二、工作过程
市司法局经对各实施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并与各实施部门反复对接,逐项进行研究,形成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初步清理意见,9月21日,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等47个单位的意见建议,47个单位均对废止5部市人民政府规章无意见建议。据此,市司法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11月20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对下列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予以废止(5件):
1.《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废止理由:《办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并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新形势、新要求。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28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新政办发〔2021〕119号),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作出规定和调整,《办法》废止后由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即可。
2.《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废止理由:《规定》部分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部分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规定,《规定》已经被法律、行政法规所涵盖,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
3.《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废止理由:《办法》部分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电力设施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满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日常需要。
4.《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废止理由:国家2021年以来先后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自治区也修订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现行《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符合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
5.《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废止理由:《办法》于2009年公布施行,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内容已被《条例》所涵盖。同时,《办法》与《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如对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公共停车场,《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200元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办法》废止后执行《条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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