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10
16:01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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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司许决〔2025〕5号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转所)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转所)的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刘璐(执业证号:A33101222200014)、郑永乐(执业证号:33102111105114)、许绍康(执业证号:G33105201100223)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律法律服务所变更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执业。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机关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持本决定书和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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