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15
16:19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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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9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关于黄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乌房管信〔2024〕24号)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可知,信访是党的群众工作,是信访人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途径,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分属不同的救济途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作出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的法定救济途径,应向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单位申请复查,而非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规定,信访处理意见并非行政机关基于职能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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