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15
16:31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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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牛X。
申请人:牛XX。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55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不服,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向村委会申请开垦3亩土地用于养殖,经村委会同意于2019年建成养殖场1920平米。米东区古牧地镇人民政府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19年5月将房屋强制拆除。该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经申请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下搭建养殖场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邮寄的书面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收到,但超期未答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故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所属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物,房屋被拆除后,二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履职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范畴,应归于信访案件,拆除主体是米东区古牧地镇人民政府,应由该镇政府作出信访答复。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牛强的履职申请书,次日将材料转至责任单位古牧地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对此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为:牛X、牛XX的赔偿请求不合理,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于1月27日作出口头答复,于5月15日向牛X、牛XX送达了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6日,古牧地镇政府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牛X(牛XX)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古牧地镇东工村建设一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建设面积1920平方米。当日,古牧地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事先告知书》,同年3月1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认为牛X(牛XX)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告知了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年3月25日古牧地镇人民政府在履行强制执行事先催告程序下,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牛X(牛XX)1920平方米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023年10月8日申请人牛X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一份,2024年1月2日申请人牛XX又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说明一份,牛X、牛XX作为共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赔偿职责,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强制拆除房屋的损失。被申请人于1月5日收到上述申请,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向其书面答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对申请人牛X的请求,古牧地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关于牛X反映建筑物被拆除要求赔偿的信访答复》,并于5月15日向牛强送达。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米东区人民政府文件批阅单、古牧地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东工村村委会证明、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履职申请书及补正说明、EMS邮单、邮寄投递轨迹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个人、单位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所述房屋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3月25日被古牧地镇人民政府依照强制执行程序予以拆除。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针对拆除行为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应由拆除机关作为责任单位予以答复、处理。米东区人民政府不是强制拆除机关,更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不具有该项职责。申请人向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对该项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牛X、牛XX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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