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15

16:27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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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乌政复终〔2024〕8号)

申请人:新疆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25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乌人社监理字[2024]3号)不服,于20242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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