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2月5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乌人社监理字[2024]第3号)不服,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