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28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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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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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职责、主要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河滩南路486

联系方式:0991-2318671

执法人员信息:

姓名

性别

执法证编号

李东泽

31010011011

练佩

31010011017

伊力奴尔·奴尔买买

31010011018

明丽

31010011019

萨仁高娃

31010011020

周佩

31010011021

阿依达娜·阿斯力别克

31010011022

郑瑾

31010011023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初审)

2.律师执业、变更、注销审核(初审)

3.律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5.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初审)

6.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初审)

7.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

8.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初审)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10.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二)行政处罚

1.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2.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3.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5.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执业的处罚

6.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8.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

(三)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四)行政检查

1.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

2.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检查

3.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4.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5.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6.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五)行政奖励

1.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2.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六)其他权力

1.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备案

2.法律援助实施

3.公证员免职

4.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5.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6.对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

7.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的年度备案

8.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的变更备案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调解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普通程序办案流程图

 

 

 

 

 

       简易程序办案流程图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见附件: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六、监督途径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1.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2.行政执法单位存在逐利执法、“一刀切”执法的;

3.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

4.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5.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4689532

投诉举报邮箱:1145432626@qq.com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486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市司法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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