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26

15:56

来源: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116号,自201285日起施行),现就《乌鲁木齐市民政部门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乌鲁木齐市民政部门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共14项)

          2.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减免责清单(共12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2024123


附件1

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执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

层级

违法类型

裁定情形及因素

裁定标准

备注

1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二十二条: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县)级

减轻

能够及时恢复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或改正效果不明显的

给予警告,责令继续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功能无法完全恢复,造成一定影响的

经责令改正后设施功能无法完全恢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无法恢复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设施功能已无法完全恢复或继续使用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造成居家老年人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居家老年人较大伤害或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重大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

层级

违法

类型

裁定情形及因素

裁定标准

备注



3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级

从轻

兴建后未投入运行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对违反《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般

已投入运行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未按时恢复原状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殡仪服务单位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殡仪服务单位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市级

从轻

墓穴占地面积超标5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一般

墓穴占地面积超标50%以上100%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

从重

墓穴占地面积超标100%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

5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减轻

初次违法且生产、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主动停止制造、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予罚款。

从轻

初次违法且生产、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1倍罚款。

一般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生产、销售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责令未及时停止制造、销售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2倍罚款。

从重

生产、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经责令拒不停止制造、销售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并处制造、销售所得3倍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

层级

违法

类型

裁定情形及因素

裁定标准

备注



6

擅自确定、更改门楼牌编号的或擅自制作、拆除门牌或遮挡、覆盖门楼牌的以及不按规定安装门楼牌的

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民处以2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楼牌编号的; (二)擅自制作、拆除门牌的;(三)遮挡、覆盖门楼牌的;(四)不按规定安装门楼牌的。

区(县)级

从轻

有前述违法情形之一且主动改正或已消除影响的

不予处罚

对违反《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般

有前述违法情形之一、现场无法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

有前述违法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公民处以2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

7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行业协会印章的

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市、区(县)级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对违反《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般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所得额3倍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下的或所得额4-5倍以下的罚款。

8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行政处罚

一般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所得额3倍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下的或所得额4-5倍以下的罚款。



9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市、区(县)级

从轻

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警告;

责令改正

对违反《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般

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或拒 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

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再次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有暴力抗拒检查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10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行政处罚

从轻

1项需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一般

2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登记;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

2项以上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经责令改正后6个月内不办理变更登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11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市、区(县)级

市、区(县)级

从轻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对违反《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般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所得额3倍的罚款。

从重

违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下或所得额4-5倍以下的罚款。

12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一般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所得额3倍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下的或所得额4-5倍以下的罚款。

13

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行政处罚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从重

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

1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处罚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一般

再犯或者造成影响,但影响不大

限期停止活动 ,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得额3倍的罚款。

从重

造成严重影响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得额4-5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2

乌鲁木齐市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减免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

层级

违法类型

裁定情形及因素

裁定标准

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从轻

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警告;

责令改正;



3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市级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市级

从轻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4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殡仪服务单位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6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行政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7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从轻

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警告;

责令改正;

8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行政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9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行政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轻

初犯且未造成影响

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但不予罚款。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兴建后未投入运行的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11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县(市)区级

减轻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未对外发行;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发行;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12

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级、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减轻

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提供服务,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