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5/15
17:19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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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民规〔2023〕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5月15日
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民规发〔2022〕3号),充分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畅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渠道,全面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行机制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完善制度内容
(一)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及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1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0元/月/人。
(二)明确政策衔接规定。同时具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同时享受: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2.择高享受: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人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项;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伤残抚恤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项。
3.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其他:领取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三)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部门分工明确、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以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相适应,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我市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我市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市民政局、市残联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以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后,各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改进补贴退出工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属地、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三、完善申领流程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乌鲁木齐市户籍残疾人可由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通过全国任意街道(乡镇)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由户籍地审核发放。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提出申请的,按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相关要求办理。
(二)优化审核流程。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区(县)在具备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能力的前提下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街道(乡镇),力争到2023年10月,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定权限实现全面下放。区(县)残联组织负责对街道(乡镇)报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汇总街道(乡镇)补贴资格合格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区(县)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并协调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落实跨省通办。不断优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受理地收到办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推动全程网办。残疾人两项补贴在线申请升级为“全程网办”。残疾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业务属地应自申请材料齐备后,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有关要求,为“全程网办”申请人办理业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管理。
四、规范动态管理
(一)加强定期复核。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四级定期复核机制。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人社、医保、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强化政策衔接与动态管理。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每半年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最低生活保障系统、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全市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进行数据比对,并适时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通过入户走访,社会救助平台、户籍平台、社保平台查询和数据互推比对等方式,定期复核残疾人资格条件变化情况,实现资金精准发放;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残疾人死亡、户籍迁移、退出低保、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失踪失联满6个月及以上、正在服刑、重复享受待遇等。区(县)残联组织要指导基层残联专干通过入户了解、系统查询等方式,定期复核残疾人证件期限、享受残疾人相关待遇等情况,实现人员动态管理;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残疾人证到期或过期未更换、残疾等级变化、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与系统信息不一致、重复享受居家托养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残联组织依据定期复核情况,做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做到公开透明动态管理。
(二)加强系统管理。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及时录入残疾人信息及补贴发放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补贴数据一致;每月按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有条件的区(县)可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管理。
(三)加强发放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发放,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每月15日前完成补贴发放、每月20日前完成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并确保数据安全。强化补贴社会化发放管理,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补贴资金。细化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方式、内容和期限等规定,并保护残疾人隐私。加强资金统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街道(乡镇)、社区(村)残联干部应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新残疾人证与原等级、类别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但应重新录入系统备案说明。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设立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五、强化工作举措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医保、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二)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逐步畅通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补贴申请方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纳入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小程序、政务APP、政府网站等政务服务载体,实现“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
(三)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人脸识别、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继续保留业务属地及“跨省通办”申请窗口,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加强与殡葬火化、户籍迁移、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比对,确保补贴精准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在信息系统中开设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生存验证等功能,提高补贴发放精准性。
(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不准以及因申请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补贴资金的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区(县)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通过媒体、报刊杂志、微信公众号、宣传展板、社区(村)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针对残疾人身体功能障碍可能产生的特殊需求,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无障碍改造。区(县)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制作政策明白卡,向新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新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开展精准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及程序;要加强政策解释工作,积极协助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领。
(三)提升保障能力。各区(县)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要加强资金统筹,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街道(乡镇)、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减少专职工作人员调岗轮换频次。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提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信息监测和动态管理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等行为发生。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原批准机关应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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