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3/01
18:17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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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规发〔202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两项补贴)制度的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畅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渠道,全面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行机制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完善制度内容
(一)明确补贴对象及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合理扩大补贴对象覆盖范围,生活补贴可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可覆盖至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明确政策衔接规定。同时具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人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 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伤残抚恤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伤残抚恤补贴其中一项。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其中一项。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三)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部门分工明确、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以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相适应,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和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要建立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自治区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先报请当地政府(行署)同意后,按程序报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克州、喀什、和田及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阿瓦提县等地要提标扩面的,需先报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后各地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改进补贴退出工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属地、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三、完善申领流程
(五)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新疆户籍残疾人可由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通过全国任意乡镇(街道)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非新疆户籍的残疾人提出申请的,按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相关要求办理。
(六)优化审核流程。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在具备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能力的前提下,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组织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县级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残联组织要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七)落实跨省通办。不断优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按照“全程网办”要求,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受理地收到办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规范动态管理
(八)加强定期复核。建立自治区、地、县、乡四级定期复核机制。自治区民政、残联每年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最低生活保障系统、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全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进行大数据比对,并适时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抓好整改落实。各地、县级民政、残联每半年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补贴对象全面复核,并协同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县)、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做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动态管理。
(九)加强系统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及时录入 补贴发放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补贴数据一致。每月按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十)加强发放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发放,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每月15日前完成补贴发放、每月20日前完成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并确保数据安全。强化补贴社会化发放管理,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补贴资金。细化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方式、内容和期限等规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
(十一)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当地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新残疾人证与原等级、类别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但应重新录入系统备案说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五、强化工作举措
(十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和制度,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十三)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将在线申请升级为“全程网办”。残疾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业务属地应自申请材料齐备后,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有关要求为“全程网办”申请人办理业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进一步畅通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补贴申请方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纳入本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小程序、政务APP、政府网站等政务服务载体,实现“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针对残疾人身体功能障碍可能产生的特殊需求,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无障碍改造。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人脸识别、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继续保留业务属地及“跨省通办”申请窗口,推进两项补贴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管理。
(十四)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确保补贴精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信息系统中开设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生存验证等功能,提高补贴发放精准性。
(十五)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十七)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加大在本地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上播发和刊登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题宣传报道力度,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展板、村(社区)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乡镇(街道)要制作政策明白卡,向新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新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开展精准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及程序。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领。
(十八)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要加强资金统筹,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做好专款专用。地方可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强经费保障,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度倾斜,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提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信息监测和动态管理能力。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按照政策规定,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采纳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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