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8/25
11:48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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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答: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目前,国家共列管了3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主要用于制造毒品原料,第二、三类主要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共38种物料。
二、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第四款规定: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第六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三、购买盐酸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四、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忘记携带运输证的,是否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家里种一颗罂粟观赏,违法吗?
答: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六、什么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答: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可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常用的麻醉药品有芬太尼、醋托啡等。
(一)麻醉药品可分为:1、阿片类,包括一些天然来源的阿片以及从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如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2、可卡因类,如盐酸可卡因等,可兴奋中枢神经系统。3、一些可用于临床的合成制剂,如盐酸哌替啶片剂、盐酸吗啡片、可卡因粉等。
(二)麻醉药品正常使用可有利于健康、减轻病痛,但部分麻醉药品连续使用可使身体产生依赖性。因此,麻醉药品应严格使用和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七、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何规定?
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资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八、什么是新精神活性物质?
答: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已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
“第一代毒品”一般指被列入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管制的物质,大概分为三类,分别是阿片类、可卡因和大麻。这三类物质被认为是“传统毒品”。
“第二代毒品”主要是列入《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管制的物质,也可归纳为三大类,分别是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镇静催眠药和致幻剂,列入该公约管制的物质绝大多数是化学合成的。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继上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后,出现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学结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修饰,或药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中间产物,由此产生“策划药”性质的一些毒品。除化学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质还包括一些植物来源的、具有成瘾潜力的物质。
2018年9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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