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17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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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等文件精神,和《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乌政办〔2019〕107号),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具有法制审核资格的人员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执法科室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送局政策法规科行审核。各执法科室应当至少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提请法制审核;特别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至少在法定时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提请局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执法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或者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退回补充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各执法科室对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科室提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案审委主任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委员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人、执法科室负责人、政策法规科相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组成。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研究时间是在立案调查的执法案件已调查终结并经法制审核后作出执法决定之前。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执法科室承办人员将《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处理呈报书》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相关证据、案卷资料提交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向案审委提交上述资料并提出召开案审会申请,案审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案审会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案审委审查会议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案审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视情况委托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案审委参会委员应当超过案审委委员的三分之二,案审委成员出席,执法科室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二)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程序、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三)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发表拟处罚意见;
(四)局政策法规科发表法制审核意见;
(五)案审委进行集体讨论;
(六)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参会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案审委的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七)案审会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同意的应在《案件处理呈报书》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同意的应在《案件处理呈报书》签署不同意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审委不同意的案件由执法科室承办人员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由局政策法规科再次提报案审委会议审议,直至案审委作出最终执法决定。
(八)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负责撰写案审委会议记录,参会全体人员查阅会议记录并确认无误后签署姓名。政策法规科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案审委审查会议纪要(含表决决议),并向案审委主任呈报签批会议纪要,待纪要签批通过后印发。案审委作出的决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再次提交案审委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法科室、政策法规科等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文件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市工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类别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 | 审核内容 |
1 | 行政处罚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3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4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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