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1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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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等文件精神,和《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乌政办〔2019〕107号)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保证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溯源管理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局办公室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等情况进行记录。法律、法规、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或者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审批、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各执法科室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法制审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及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审查后的决定意见;
(六)对作出处罚决定产生影响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 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单位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九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字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一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等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取样、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举行听证会;
(三)采用留置、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四)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长期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程序审核工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由执法科室实施。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执法科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本科室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保存,交给所在科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二十条 各执法科室负责本科室、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并在执法案件办结后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保存。
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查阅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履行调用查阅程序后,方可调用查阅,并及时归还。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科室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或构成犯罪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执法时限要求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 类别 | 备注 |
1 | 现场检查 | 调查取证 | 现场检查过程 | 适时 | 执法人员 | 调查取证 | 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 | 现场检查完毕 | 场景类 | |
2 | 调查询问 | 调查取证 | 调查询问过程 | 适时 | 执法人员 | 调查询问 | 记录调查询问全过程。 | 调查询问完毕 | 场景类 | |
3 | 听证 | 陈述、申辩 | 听证过程 | 适时 | 执法人员 | 听证前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听证结束 | 场景类 | |
4 | 证据保全 | 收集证据 | 证据保全过程 | 适时 | 执法人员 | 证据保全前 | 证据保全实施全过程。 | 证据保全结束 | 场景类 | |
5 | 文书送达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送达文书全过程 | 适时 | 执法人员 | 文书送达环节开始 | 记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确认类 | |
6 | 其他执法环节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 与当事人接触 | 适时 | 执法人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场景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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