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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市大数据发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责任主体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和网络安全管理人未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7日国务院第53号令通过,201761日实施)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927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按要求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自行检测、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行政区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信息安全科
0991-468380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2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节能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33号)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建设单位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0991-2312620
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促进科
0991-232712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3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法律】《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33号)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 产业发展和规划管理科(园区管理科)
 0991-232332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4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能耗超标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本行政区域内存在能耗超标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0991-231262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5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33号)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本行政区域内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节能服务机构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0991-231262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6 行政处罚 对未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处罚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行政区域内未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0991-231262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7 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8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12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月修正)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科
0991-235035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8 行政检查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月国务院令第190,201118日修订)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 产业发展和规划管理科(园区管理科) 
0991-232332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9 行政检查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职责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7日国务院第53号令通过,20176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927日通过)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
本行政区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信息安全科0991-468380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10 行政检查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0991-231262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11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568号)
    
(二)多措并举,加快投资审批改革。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66)
     
第二章第六部分第23点条款内容 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解决企业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在实行多规合一基础上,探索规划同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新经信〔2016235号)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20166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制的通知》(新经信规划〔2018652号)
     
第一至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项目建设地点在多个县市区且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对县区级权限内事项的实施进行指导) 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促进科
0991-2327128
1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发生安全事件的网络运营者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927日通过)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网信、通信、公安、经信等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发生安全事件的网络运营者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信息安全科
0991-468380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13 其他行政权力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通过,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4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630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新工信规〔20212号)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3000 吨标准煤(含)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自治区工信厅。
     
跨地(州、市)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每年的1210日前汇总抄送自治区工信厅。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0991-2312620
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促进科
0991-232712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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