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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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15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15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等规模以上企业均未完成煤炭削减任务。

整改目标:督促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等规模以上企业落实控煤生产调控措施

整改措施:

1.组织重点用煤企业制定煤炭消费年度控制计划并抓好督促落实。

2.督促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按照采暖期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落实错峰生产调控措施。

3.督促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等公用电厂在保障全市供电、供暖安全前提下,严格落实采暖季不超过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下达的最大运行负荷的工作要求。

整改效果:

1.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组织相关区指导全市重点用煤企业,通过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认定,“十四五”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提升目标设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提升项目梳理等工作编制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十四五”控煤方案。2023年至2025年,各重点用煤企业通过落实控煤方案,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提升项目,到2025年底,全市工业存量重点用煤项目将全部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基准水平,部分项目达到标杆水平。2023年,我市93个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提升项目均已完成。

2.根据《乌鲁木齐市重点行业20222023年冬季错峰生产工作方案》要求,通过检查和抽查,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非重污染预警期间,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错峰生产措施;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各级重污染预警期间,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能够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落实应急限停产措施。

3.根据四家公用电厂2022年至2023年采暖季燃煤机组运行数据,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新疆华电米东热电有限公司、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均能够按照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下达的AGC指令运行,未超过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下达的最大运行负荷。

公示期为2023年1218日至1229日。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向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市大数据发展局)或整改验收单位反馈。(联系电话:0991-2812437,0991-4602430

特此公示。

2023年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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