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0/1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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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业领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申请通过我局进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制度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
4.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5.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在“信用中国(乌鲁木齐)”网站中无严重失信记录。
7.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8.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如违背承诺,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9.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由市工信局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并在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主体可在本部门网站下载《信用承诺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模板。
(二)组织承诺。信用主体自愿作出信用修复承诺。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相关执法科室核实后,由相关执法科室指导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填报《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表》,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应材料,由信用主体自行在信用信息公示网站上进行信用修复申请。
(三)信用应用。对严重失信的,纳入失信名单,联合相关单位给予惩戒。
附件:1.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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