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9/05
15: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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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李鸿祥
受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节能监察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磊
为加强工业节能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执法,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委托乌鲁木齐市节能监察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工业节能监察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的名义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行使下列节能监察执法职权:
(一)节能监察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的执法权。
(二)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监察事项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工业节能监察执法资格证;
5.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 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委托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启用;
6.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 每年应在11月前完成当年监察任务,并向委托单位报送节能监察执法档案记录;
8.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后方可生效。每一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执行本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取消委托。期间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依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六、经公示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本页为签署页)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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