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3/3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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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要求,经验收合格,现对乌鲁木齐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8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整改任务:乌鲁木齐市充电桩建设不足,新能源汽车占比较低,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日益凸显。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充电桩建设,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整改措施:
1.加大物流、公共交通、环卫等领域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提高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数量。
2.结合全市新能源汽车使用情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设施不少于80台,适度增加个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数量。
整改效果:
1.截至2022年底,全市新能源汽车登记总数13814辆,占全市机动车总量0.95%,同比增长97%,其中纯电动汽车6867辆,同比增长119%,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6947辆,同比增长78.9%;邮政快递新能源车辆78辆,2022年新增7辆;新能源出租车137辆,2022年新增新能源出租车29辆,出租车电气化率达到100%;新能源公交车1195辆,电气化率达到94.8%;新能源环卫车42辆,2022年新增更新9辆。
2.截止2022年底,我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数量达429台,个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数量达1404台,数量明显增加;同时,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鲁木齐市2023-2025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市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比例。
公示期为2023年3月31日至4月14日。在此期间,如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以向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市大数据发展局)或整改验收单位反馈。(联系电话:0991-2323323,0991-4602430)
特此公示。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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