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推进和规范县级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党编办函[2019]1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隶属于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市大数据发展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整合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轻工集体经济联社2个事业单位,重新组建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外暂保留乌鲁木齐市轻工集体经济联社牌子。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规定,为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业、培训、市场和法律等专业化服务。
(二)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负责轻工集体经济联社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妥善处理集体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相当正科级,列事业编制14名(管理岗位2个,专业技术岗位12个),其中:领导职数2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1名,中心领导占管理岗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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