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1/0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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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监督电话:2819670 | 无 | 市科技局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对项目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报资格,项目申请材料填写是否符合《指南》要求,项目技术领域是否符合《指南》规定,是否属于支持的范围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 2.决定责任:经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议、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审、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符合要求的,列入市科学技术计划。 3.送达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检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事项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处, 监督电话:2819670 | 无 | 市科技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合同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认定的合同开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送达责任:制发登记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科技部反馈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技术合同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技术合同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登记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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