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2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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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科技成果管理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科政字〔2022〕134号 ) | 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予以教育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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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科技成果管理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科政字〔2022〕134号 ) | 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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