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1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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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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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政策依据及背景

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供热及环保成本等因素,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

调整前我市的集中供热价格是2003年制定的,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3.67/平方米·月),已21年未作调整期间,影响供热成本的主要因素燃料成本价格大幅度上涨(我市于2012年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煤改气”工程,燃料由煤炭改为更清洁环保的天然气,燃料成本成倍增加),同时叠加供热时间长(每年6个月的采暖期)、环保设施建设投资增加等因素,供热成本上涨明显。为确保冬季正常有序暖,缓解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用户正常稳定用热,经成本监审,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及集中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情况,居民热价格不调整,仅调整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二、区分居民、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原因

居民建筑使用功能较单一,除建筑围护结构影响外,建筑用热特性基本一致。按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划分,非居民建筑共分为8类,办公、厂房、医院、体育馆、礼堂、餐厅等,受使用空间、保温效果、密闭性、使用特点等影响,二者在围护结构、结构特征、用热特性等方面各不相同,供热能耗普遍高于居民建筑。如果采用一样的面积热价,不仅造成能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促进非居民建筑用户的节能积极性。因此,本次调整将集中供热价格进行了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的区分。

三、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

此次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将现行单一的集中供热价格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卫健部门批准的托育机构、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其他范围执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二是适当上调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仍保持3.67/平方米·月(22/平方米·采暖期)不变,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原来政府定价22/平方米·采暖期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最高5.17/平方米·月(31/平方米·采暖期,下浮不限),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三是明确热量计费价格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居民集中供热计量政策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平方米·月(9.3/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

四、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调整程序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规定,《通知》经过专家论证、公开举行听证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履行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文件,并在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12345热线、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相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解读工作。

 

解读机关1: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科室:产品与服务价格科

联系方式0991-4669775

 

解读机关2: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科室:燃气与供热管理科

联系方式0991-4605397

政策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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