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6/12
18:00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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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市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6号,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义
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为了建立完善的资源型产品定价制度,体现“多用者多付费,少用者少付费”的公平原则,同时也是为了实现节能减排、保障供应的需求。
我市阶梯价格制度分为普通居民生活用气和独立采暖(壁挂炉)两种类型,将用气量划分为三个阶梯,实行不同的价格。用气量越大,超过基本用气需求的部分气价越高。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在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生活用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二、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精神,要求各地积极稳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居民节约用气和天然气可持续利用。同时,2023年8月1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要求各地(州、市)加快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程序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规定,该《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公开举行听证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履行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文件,并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普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为0—300(含)立方米/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为300—400(含)立方米/年,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即400立方米以上/年。
(二)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采暖面积需求”,确保冬季取暖期室内温度不低于20℃为基准用热制定用气量,同时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需求。第一档用气量为0—3000(含)立方米/年;第二档用气量为3000—4000(含)立方米/年;第三档用气量为4000立方米以上/年。
各档气量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价为1:1.2:1.5。比如:一个普通居民家庭生活年用气量300立方米,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如一个普通居民家庭生活年用气量400立方米,其中:300立方米按照一档气价1.5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100立方米按照二档气价1.8元/立方米标准执行。如一个普通居民家庭生活年用气量500立方米,其中:300立方米按照一档气价1.5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100立方米按照二档气价1.8元/立方米执行,100立方米按照三档气价2.25元/立方米执行。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按照相应阶梯的用气量和阶梯价格以此类推。
五、配套措施
(一)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超出4口人的家庭,可持房产证、户口簿到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每档用气量增加75立方米/年。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儿童、精神卫生、救助管理等福利机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部队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生活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三)实行阶梯气价后,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增加的高于居民第一阶梯基础气价产生的差价收入单独建账,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主要用于“一户一表”、“燃气表后至灶具前”相关设施更新、改造。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供气企业确认后,不执行阶梯气价,按一档气价执行。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早10:30—晚19:30)联系12345热线、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相关部门将认真做好政策解释解读工作。
解读机关1: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科室:产品与服务价格科
联系方式:0991-4669775
解读机关2: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科室:燃气与供热管理科
联系方式:0991-460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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