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18
23:30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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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发改收费〔2018〕741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最新修订的《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于2022年12月14日印发实施,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缓解我市“停车难”、“停车贵”等问题,我们对《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停车场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明确我市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三、停车服务费价格管理形式有哪些?
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公示哪些内容?
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停车场经营主体电话及12315举报电话等。
五、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如何收取?
我市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停车收费的计时方式有哪些?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或者每小时)、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30分钟)为主的计时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者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七、跨时段和跨日停车怎么计费?
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部分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车服务费。
八、停车达到最高限价怎么收费?
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
九、哪些情况下可免收停车服务费?
免收停车服务费的情况主要有: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时段;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有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十、如何保障免收停车服务费政策落到实处?
停车场应按照《细则》和《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无法保障免收政策执行到位的,市民可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反映。
十一、医院有停车优惠政策吗?
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原则上不得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可对滞留超过4小时的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长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等优惠措施,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十二、新能源机动车有优惠政策吗?
新能源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车行道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同时鼓励其它停车场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予以优惠。
十三、政府相关部门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中的职能是什么?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停车服务费的定价机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对辖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的监管执法等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机动车道与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市财政、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对无合法经营手续的停车场应向哪些部门反映?
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和未执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实施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应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投诉,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提供有效收费票据或超出标准收费怎么办?
对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停车场,市民有权拒缴停车服务费,同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相关问题。
咨询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802室
咨询电话:0991-465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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