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16〕1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社会公开的规定,现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予以上报。
2018年1月19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自治区和我市的实施方案为主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重点任务,为乌鲁木齐市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本情况
一、强化组织保障,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11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贯彻要求、工作任务和落实保障,排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召开专题会议加以推动。各区(县)、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抓好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是加强法治考核。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268号),围绕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情况等作为2017年度考核重点,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有效发挥了绩效考核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
二、简政放权,规范审批,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2017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7﹞77号)精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09号),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放宽垄断行业和社会民生领域市场准入,全面清理隐性审批和变相审批,精简环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鼓励审批事项“串改并”,全面实行“一套资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强化并联审批和集中联审,实现效率再提升、服务再优化。
二是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厘清政府权力的边界。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在2017年度继续开展权力及责任清单梳理工作,对市工商、国土、质监、建设等14个部门权力清单共计2269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其中:行政许可64项、行政处罚1899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45项、行政检查29项、其他权力231项,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有法可依。
三是积极落实“放管服”工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1、根据《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142号)的要求,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138号),要求各区(县)政府及市属部门对涉及“放管服”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了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2、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35号)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00号)及《关于做好公平竞争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276号),对90件政府规章、282件规范性文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了各区(县)政府及市属部门的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了市场活力,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了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一是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行为,近年来我市陆续制定完善了《政府常务会议流程》,为实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严格实施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涉法事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凡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涉法事项,不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2017年,我市共召开政府常务会议6次,集体讨论重大决策事项近150件。
二是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府重要立法项目的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我市于2015年7月6日下发了《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乌政办〔2015〕117号),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规范性文件及各类合同审查等方面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2017年,市政府法制办草拟了《乌鲁木齐市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并已经市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目前,我市各级各部门共聘请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99人,其中市政府及其部门聘请55人,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聘请44人。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是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把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关。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要求,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草案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进行审查,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是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2017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55件。其中,33件予以备案登记,其余22件正在审查中,共审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属各委、局、办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5件。其中,23件直接予以备案登记,2件不予备案并提出意见,切实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坚持把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当做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2017年,继续对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36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清理,对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的28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54件规范性文件及1298份政府文件予以废止。
(三)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一是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建立立法协商制度,每一个政府立法项目都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严格实施立法征求意见表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年征求意见7次共收到反馈意见300余份。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审查过程中,通过书面征求市政协意见,并对回复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政府立法工作的提案回复率达到100%。全年收到市人大《关于推进乌鲁木齐市电网建设的议案》、市政协第340号和第179号提案要求回复意见的议案、提案共计3件,均针对涉及政府立法的相关内容及时作出了回复,并按照要求将正式回函报送至相关部门。
二是完善政府立法论证咨询机制。在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部门起草及法制机构审查过程中,均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全年共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3次,不断完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在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重视发挥政府立法咨询员在我市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在前期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的基础上,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到全面广泛地听取意见。
三是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政府规章均通过市政府官方网站、《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不断探索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阶段,均要求起草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整理说明。我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完备,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将天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以及米东区、沙依巴克区的两个片区管委会确立为我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回复意见进行认真汇总、研究、采纳。
(四)强化监管,提升效能,打造公正文明执法环境。
一是强化重点领域改革。2017年,我市在天山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推进“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工商、质监、食药监进行整合,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我市先后下发了《印发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85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重点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85号),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在城市综合执法范围基础上,将燃气、供热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交由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法律法规的出台、修订和废止情况,不断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予以运用。特别是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推进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严禁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把握好行政执法与群众生计问题的尺度,注意处理好日常监管与群众对创城满意度评价的关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理性文明执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1、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推行双公示制度,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集中公示。通过推行双公示制度公开政府监管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基本完成了“一单两库”的建设,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了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了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形成了有效的震慑,增强了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保障。严格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编制身份审查和资格动态管理,确保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中无工勤人员、无合同工、无临时工,无违规持有行政执法证。2017年度,组织全市3133名经审核确认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网上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作为行政执法证件申(换)领依据;对未完成培训和考核成绩不合格的520名行政执法人员不予申(换)领行政执法证件。今年,共申(换)领执法证2467本,监督证146本,有效保障了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接受监督,规范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一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6〕5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6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27号)及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7〕6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乌鲁木齐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乌政办〔2017〕69号),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种类;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222号),明确了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工作原则、受理程序、答复内容、办理时限等7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制定了16项答复文本规范格式,规范了全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办理、答复等环节,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水平。
二是强化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乌政发〔2003〕53号)第五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备案”规定,2017年,对市属部门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62件,经依法审核并已备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围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探索推广的一种全新的监管模式。为了解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市政府法制办将“双随机、一公开”确定为2017年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城市建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16个执法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之中。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监督检查建议书14份,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限期整改,进一步提高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2017年,全市各行政复议机关共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04件。受理的304件中,已审结220件,未审结84件。已审结220件中,维持149件,撤销17件,终止(撤回申请、和解)30件,变更3件,责令履行1件,驳回6件。
二是加强行政调解工作。2017年,我市市、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积极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共对4526件案件进行了行政调解,调解成功4361件,调解成功率96.3%,案件涉及8335人,涉案金额910.88万元。重点协调解决治安管理、劳资纠纷、消费者维权、产品质量安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土地、草场争议、房屋征收拆迁纠纷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应诉义务,参加应诉活动,为提高案件应诉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奠定了基础。2017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共出庭应诉798件,其中上期结转17件,本期发生781件。应诉的798件案件中,已审结604件,未审结194件。
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围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我市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相比,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能力水平不够,有的部门或领域执法不严格、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发挥不够;各区(县)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推进力度不够。对此,我市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改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们将在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引领下,紧紧围绕《乌鲁木齐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路线图,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一)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领作用,组织开展事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局性、战略性课题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重大问题,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二是坚持深化改革。切实用改革的办法规范、监督权力运行,以“放管服”为重心,切实抓好各方面专题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制度,继续深入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三是强化督查考核机制。建立更加符合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考核体系,继续把各区(县)和市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保持相当权重。四是梳理政府法制机构面临的新职责新任务,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二)抓好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是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科学有序制定政府规章,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地方立法有据。二是积极配合市人大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三是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三)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以落实《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精神为抓手,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二是突出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及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审查、管理工作,注重从源头提升执法质量,杜绝违规持证执法问题。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工作,落实案卷评查、投诉举报、错案追究等制度。四是开展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四)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坚持有错必纠,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二是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科学运用听证、调解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在办案过程中充分采取调解、和解手段,促进行政争议及时有效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三是认真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为法治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五)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一是加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培训,进一步营造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环境氛围,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二是扩大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宣传,坚持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倡导和组织各种法治文化活动,使群众自觉接受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的传播,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三是充分运用网络加强政府法治信息公开力度和法治宣传工作,使其成为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窗口,扩大社会知情和参与,树立法治政府形象。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