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牵头,在深入调研、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梳理了赋予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起草形成《决定》。
此次赋权综合考虑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优势,结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实际,坚持“依法依规”“按需下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有力支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国家级开发区加快产业集聚和发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三)《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条例》
(四)《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乌政办〔2024〕19号)
三、主要内容
《决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对赋予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的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附件列明类赋予各区(县)行政职权事项17项、赋予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211项,涉及29个市级部门。具体包括:
(一)按事项类别划分。包括行政许可22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2项。
(二)按涉及部门划分。包括市委编办1项、市新闻出版局3项、市档案局1项、市自然资源局18项、市交通局25项、市林草局29项、市民政局4项、市水务局17项、市住建局14项、市税务局1项、市财政局1项、市城管局12项、市发展改革委3项、市教育局6项、市科技局1项、市农业农村局22项、市气象局4项、市人社局7项、市商务局3项、市生态环境局4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3项、市体育局4项、市卫健委13项、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10项、市应急管理局6项、市消防救援支队1项、市邮政管理局2项、市烟草专卖局1项、市司法局2项。
(三)按涉及领域划分。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部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面积核查、涉路施工许可、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等。
(四)按赋权方式划分。此次赋予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227项以委托方式、1项以授权方式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