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鼓励引导商品房现房销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乌鲁木齐市鼓励引导商品房现房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商品房销售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以下简称“现售”)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按照“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以点带面”原则,统筹发挥土地、规划、建设、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工具作用,形成现售配套政策体系,坚持政府鼓励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选择商品房现售模式,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推动商品房销售由预售向现售模式稳步转变,最终全面实现商品房现售。
二、现售条件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款的行为。本方案所述商品房为商品住宅。本方案印发实施后,纳入现售的商品房不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售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现售备案,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1. 对列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的已审批贷款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未办理预售许可楼栋的1/3(按整栋楼计算)实行现售,现售楼栋与预售楼栋同步开发建设;对未取得白名单审批贷款项目或非白名单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选择预售或现售模式。
2. 对2024年9月1日之后出让成交的土地(以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1/3楼栋(按单体楼栋计算)实行现售,企业可申请多楼栋实行现售模式,现售楼栋与预售楼栋同步开发建设。
(二)实施时间
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四、配套政策及责任分工
(一)优化土地供给
1. 坚持“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完成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前期工作,做到土地权属清晰,无法律和经济纠纷,地块性质、规划条件明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2. 支持土地竞标前拟定设计方案。支持用地单位在地块规划条件下达后、竞标土地前,开展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前期技术审查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3.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现售项目已出让用地,受让方应当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受让方也可以和出让方约定,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付50%的出让金,余款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经市、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作为特殊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2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 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红线外道路、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统一规划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后期运行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二)加快工程建设
5. 实施智慧工地服务管理。对现售项目工地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等实施智能监管,靠前服务,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 督促项目建设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开发建设计划动工,科学组织施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优化金融服务
7. 加强信贷支持。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现售项目,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开发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金额应覆盖项目建成交付的资金缺口,开发贷款应与项目建设周期匹配,有效发挥金融支撑作用。鼓励各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融资资金封闭管理。对给予现售项目金融支持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8. 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现售房屋购房人,在满足放款条件下,优化放款时限。打通现售房屋“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渠道,压缩贷款办结时限至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更好满足多样化个人住房贷款需求。购买新建商品房为现房的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他审核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推动商品房销售管理向现房销售模式转变
9. 落实税收政策。对实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开发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现房销售项目,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预售项目和楼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1. 优化现房销售流程。依托“智慧住房”系统平台,构建房源发布、预审贷、电子签章签名、交房等商品房交易全流程服务体系,采取订单模式线上获客,实现购房意向需求采集,通过推行认购协议、透明房源信息等措施,最大限度简化交易流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 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完善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销售、恶意炒作、发布虚假消息等扰乱秩序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项目审批验收
13. 实行“多测合一”。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绿化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测绘事项,按照时间相近、任务相似等原则进行整合,以“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模式开展“多测合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市林草局)
14. 实行联合验收。在质量安全、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及城建档案等手续办理方面靠前服务,建立健全现售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开展联合监管行动,形成从用地、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理的全过程、全链条联动监管,保障项目具备顺利验收条件。工程竣工后,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红线内燃气供热设施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纳入联合验收事项,实行“多验合一”,提高现售项目验收效率,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快速办理现售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5. 推行“交房即交证”。深化不动产测绘、建设用地规划核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全流程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机制,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同步向购房者交付《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6. 优化现售备案流程。对已取得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入库,并将结果数据实时推送至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业务。依托“智慧住房”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一网通办,将审批全流程工作纳入审批平台办理,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联通,简化申请资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理质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商品房现售是对商品房销售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关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鼓励引导商品房现售的重要意义,立足职能定位,坚持实事求是、稳中求进,密切协同配合,稳慎有序做好鼓励引导商品房现售各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撑。精准把握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统筹谋划,强化土地、规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协同,持续更新政策工具箱,努力营造有利于鼓励引导商品房现售的政策环境。
(三)优化政务服务。各区各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减少企业办事成本。要强化对企业、对项目的服务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销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依托“智慧住房”系统及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鼓励引导商品房现售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商品房现售典型案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社会、全行业树立商品房现售的良好导向。
乌鲁木齐县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稳步推动本辖区商品房销售改革工作。
本方案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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