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关于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8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8〕25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经2023年11月30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我市原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3500元8个档次。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81号)要求,自2023年起,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4500元、5500元两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0个缴费档次;2024年1月起,统一执行自治区12个缴费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500元、5500元(困难群体保留原缴费档次)。对选择200元至5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高档次缴费(200元档次除外),按照本人缴费档次标准的10%加发缴费补贴。
二、实施更加灵活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参加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在当前年度按照所设缴费档次多次缴费,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按最终个人年度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计算。
三、完善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参加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可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员核定待遇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补缴历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责任压实到位。各区(县)和各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必要性,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狠抓政策落实,确保惠民人人享有。各区(县)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选高档,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县)和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全媒体等传播渠道,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文件下载:关于完善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关于完善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