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结合全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对我市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建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乌建发〔2013〕537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行为查处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乌建防发〔2021〕93号)、《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宜的通知》(乌建发〔2023〕4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